(一)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。
(二)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,積極提供策進建言。
(三)其他有關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事項。
(一)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。
(二)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,積極提供策進建言。
(三)其他有關促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事項。
1、 本會委員任期二年,期滿得予續聘(派)兼之;於聘任期間因故出缺者,由本院院長補聘之,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。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,應隨其本職進退;由青年代表擔任之委員,得隨同召集人異動改聘之。
2、 本會得視需要下設若干工作分組,負責籌備會議提案或相關議題之規劃及討論。
工作分組召開會議時,得邀請相關機關、學者專家、民間團體或其他具代表性之青年列席。
3、 於每次會議前,由本會副召集人先行召開籌備會議,就會議議程及委員提案等事項進行討論。其中委員提案經籌備會議討論後,得基於提案重要性、急迫性及可行性等因素考量,經決議後,擇定納入該次會議討論之提案;至於案由相近之提案內容,經決議後,得重新整併或調整提案案由與內容,並得視需要改依籌備會議協調整合後之名義提案。
4、 本會以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;必要時,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本會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,由召集人指定副召集人代理之。
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。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,得指派相當層級人員代表出席。
本會委員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;未經授權,不得代表本會對外發言。
本會開會時,得視需要邀請與討論議題相關之機關派員列席。
本次任期:111年11月1日至113年10月31日